(2017)苏1322民初9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9920沭阳县顺民锅炉制造厂与高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顺民锅炉制造厂,高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920号原告:沭阳县顺民锅炉制造厂。主要负责人:李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金。被告:高翔。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原告沭阳县顺民锅炉制造厂与被告高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沭阳县顺民锅炉制造厂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顺民锅炉制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计484元,由原告沭阳县顺民锅炉制造厂负担。审 判 员 程家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悦书 记 员 孟庆丰书 记 员 佟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