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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9920沭阳县顺民锅炉制造厂与高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顺民锅炉制造厂,高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920号原告:沭阳县顺民锅炉制造厂。主要负责人:李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金。被告:高翔。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原告沭阳县顺民锅炉制造厂与被告高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沭阳县顺民锅炉制造厂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顺民锅炉制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计484元,由原告沭阳县顺民锅炉制造厂负担。审 判 员 程家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悦书 记 员 孟庆丰书 记 员 佟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