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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谢立军与刘桂春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军,刘桂春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126号原告:谢立军,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刘桂春,男,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谢立军与被告刘桂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谢立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立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谢立军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