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为19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58元,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标的为19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58元,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