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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30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053号之三原告:广州市番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郑宛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燕君,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4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番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文铂审 判 员  李嘉亮人民陪审员  郭顺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黄俊城书 记 员  吴桂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