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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7)陕0823执11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某在某银行的账户中的存款235744.00元、以(2017)陕0823执11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马某某在某银行银行账户中的的存款235744.00元。因被执行人吴某某已还清借款,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在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35744.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某某在某银行账户中的的存款235744.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