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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万文渊与郭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文渊,郭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民初1586号原告:万文渊,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秀云,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万文渊与被告郭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文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秀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文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郭秀云归还万文渊借款本金5万元;2.判令郭秀云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诉讼过程中,万文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郭秀云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0日,郭秀云因生意周转向万文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但无约定还款日期。后经万文渊多次催要借款,郭秀云均拒绝还款,万文渊也于2017年2月10日向郭秀云送达催还全部借款的律师函,但截至万文渊提起诉讼之日止郭秀云仍推托不还。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郭秀云迄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郭秀云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万文渊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郭秀云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郭秀云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借条一份交由万文渊收执,借条载明:本人郭秀云因生意周转向万文渊借现金5万元,时间2016年4月20日。本院认为,万文渊主张其于2016年4月20日以现金方式向郭秀云交付借款5万元,有万文渊提供的借条为证,且郭秀云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郭秀云未能提供借款后向万文渊还款的证据,由于借条上没有载明借款期限,万文渊有权随时向郭秀云主张还款。万文渊自述双方对本笔借款有口头约定利息但未约定利率,视为利息约定不明,现万文渊要求郭秀云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17年2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上述利息依法应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郭秀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郭秀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万文渊借款5万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支付该款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郭秀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奕辉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少华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