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满旗与被执行人代永超、代平 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满旗,代永超,代平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张满旗,男性,汉族。被执行人:代永超,男性,汉族。被执行人:代平定,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满旗与被执行人代永超、代平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在与被执行人谈话中,被执行人表示愿意每月支付50元,直至12826元全部清偿为止。本案执行费9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