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国鹏诉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红谷滩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鹏,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红谷滩新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02行初48号原告陈国鹏,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徐硕友,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910317977。委托代理人黄妙计,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36001605110052。被告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红谷滩新区分局,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57号,组织机构代码:77882592-7。法定代表人黄作霖,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梦凡,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587468。委托代理人何素华,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1170185。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鹏诉被告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红谷滩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鹏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长  戴晓红审判员  陈小凤审判员  周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星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