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岩、张大材、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洪岩,张大材,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1869号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郭俊强,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霞,女,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洋,男,该单位信贷员。被告:李洪岩,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张大材,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被告: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材,地址黑龙江省鸡东县东海镇东升村。被告: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洪岩,地址黑龙江省鸡东县东海镇东升村。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岩、张大材、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霞、宋洋,张大材,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李洪岩、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洪岩立即偿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13709.99元,逾期利息14778.33元,原挂账利息357124.83元,本息合计2585613.15元。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以李洪岩、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张大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李洪岩、张大材、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7月7日李洪岩签订借款申请,2014年8月7日,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岩、张大材、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2014年7月8日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岩、张大材、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了抵押承诺书及价格协议书,2014年8月8日李洪岩与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海信用社、鸡东县东海镇东升村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书,2014年8月8日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大材、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签订动产抵押登记书。借款人是李洪岩,李洪岩借款最高额度是2000000元,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保证担保人是张大材,担保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二年,合同期限三年,抵押人李洪岩、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1、以李洪岩所有的位于鸡东县东海镇东升村房屋所有权提供担保并设定抵押。总面积为2004.90平方米房屋,其中面积300.20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证号为×××××号);面积882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证号为×××××号);面积822.70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证号为×××××号)并依法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号、×××××号、×××××号)及坐落在鸡东县东海镇东升村11760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鸡东县东海镇东升村村委会已承诺对抵押土地进行封挡。2、以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设备设定抵押,其中:日产120吨精制米加工生产线成套设备1套,振动清理筛1台、去石机(布勒型)1台、气动砻谷机(自动型)1台、双体谷糙筛(佐竹型)1台、厚度分级机1台、立式砂辊米机1台、立式铁辊米机3台、振动白米分级筛1台、平转白米分级筛1台、抛光机(不锈钢型)2台、色选机(高清摄像头)2台、电子包装秤(自动升降)1台、螺杆空压机(进口主机)1台、冷干机1台、过滤器4个、储气罐1台、超低速提升机19台、风机(带底座4-72)4台、风机(带底座6-30)2台、风机(米机专用)1台、关风器(9L)1台、关风器(12L)1台、关风器(16L)1台、磁选器3台、糠粞风选器1台、稻壳提粮器1台、配电总柜1台、设备控制柜1台、水稻烘干机1套。日产120吨精制米加工生产线电气控制系统1套,配电总柜1台、设备控制柜2台、电缆桥架1套、室内动力电缆及附件1套、室内动力电缆一套。日产120吨精制米生产线非标件1套,前部除尘网、去石机风网、砻谷机风网、后部吸尘风网、米机风网、抛光机风网、玻璃流管(含橡胶套、胶座、卡箍、玻璃弯头等)、不锈钢流管(含不锈钢弯头、三通、卡圈等)、料仓、提升机检修平台、气路、水路、非标件制作喷漆、含油漆材料、成套设备一套。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已依法在工商机关进行了登记。3、以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农机设备使用权设定抵押,包括雷沃M1004-D拖拉机4台、雷沃M704-A拖拉机6台、雷沃M454-B拖拉机3台、雷沃谷神4LZ-12收割机2台、雷沃谷神4LZ-7N收割机2台、雷沃谷神4LZ-4G收割机6台、洋马2ZGQ-6D乘坐式6行高速插秧机2台、井关PZ60DT乘坐式6行高速插秧机7台、泰禾2Z-4手扶式4行插秧机6台、融拓北方1GKL-260水田灭茬平地搅浆机4台、永鹏1GJK-3500水田灭茬平地搅浆机1台、林林1LS-727水田犁6台、龙嘉ZGJ-1000型筑埂机2台、长城风骏皮卡田间运送车1台、兴凯湖3SD-4运苗机1台、福田雷沃GC78-8农用履带式挖掘机1台。担保人李洪岩、张大材、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签字盖章。借款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改变用途利率上浮100%,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利随本清。李洪岩于2014年8月9日领取贷款200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8月8日,月利率8.88‰;李洪岩于2014年11月21日偿还贷款利息28552元,于2014年11月21日偿还贷款利息36256元,于2014年12月29日偿还贷款利息16654.90元,于2014年12月29日偿还贷款利息4420.27元,于2016年5月24日偿还贷款利息30000元,于2016年5月24日偿还贷款本金2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7月25日,李洪岩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99604.83元,逾期利息257520元。利息合计357124.83元。李洪岩又于2016年5月24日领取贷款2000000元,到期日为2017年7月7日,月利率8.21‰;李洪岩于2016年6月21日偿还贷款利息148.88元,于2016年6月21日偿还贷款利息0.13元,于2016年10月4日偿还贷款利息10000元;截止至2017年7月25日,李洪岩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13709.99元,逾期利息14778.33元,本息合计2228488.32元。截止至2017年7月25日,以上两笔贷款李洪岩共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13709.99元,逾期利息14778.33元,挂账利息357124.83元,本息合计2585613.15元。张大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大材辩称,对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事实及证据无异议。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辩称,对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李洪岩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7日李洪岩签订借款申请,2014年8月7日,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岩、张大材、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2014年7月8日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岩、张大材、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了抵押承诺书及价格协议书,2014年8月8日李洪岩与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海信用社、鸡东县东海镇东升村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书,2014年8月8日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大材、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签订动产抵押登记书。借款人是李洪岩,李洪岩借款最高额度是2000000元,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保证担保人是张大材,担保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二年,合同期限三年,抵押人李洪岩、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1、以李洪岩所有的位于鸡东县东海镇东升村房屋所有权提供担保并设定抵押。总面积为2004.90平方米房屋,其中面积300.20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证号为×××××号;面积882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证号为×××××号);面积822.70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证号为×××××号)并依法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号、×××××号、×××××号)及坐落在鸡东县东海镇东升村11760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鸡东县东海镇东升村村委会已承诺对抵押土地进行封挡。2、以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设备设定抵押,其中:日产120吨精制米加工生产线成套设备1套,振动清理筛1台、去石机(布勒型)1台、气动砻谷机(自动型)1台、双体谷糙筛(佐竹型)1台、厚度分级机1台、立式砂辊米机1台、立式铁辊米机3台、振动白米分级筛1台、平转白米分级筛1台、抛光机(不锈钢型)2台、色选机(高清摄像头)2台、电子包装秤(自动升降)1台、螺杆空压机(进口主机)1台、冷干机1台、过滤器4个、储气罐1台、超低速提升机19台、风机(带底座4-72)4台、风机(带底座6-30)2台、风机(米机专用)1台、关风器(9L)1台、关风器(12L)1台、关风器(16L)1台、磁选器3台、糠粞风选器1台、稻壳提粮器1台、配电总柜1台、设备控制柜1台、水稻烘干机1套。日产120吨精制米加工生产线电气控制系统1套,配电总柜1台、设备控制柜2台、电缆桥架1套、室内动力电缆及附件1套、室内动力电缆一套。日产120吨精制米生产线非标件1套,前部除尘网、去石机风网、砻谷机风网、后部吸尘风网、米机风网、抛光机风网、玻璃流管(含橡胶套、胶座、卡箍、玻璃弯头等)、不锈钢流管(含不锈钢弯头、三通、卡圈等)、料仓、提升机检修平台、气路、水路、非标件制作喷漆、含油漆材料、成套设备一套。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已依法在工商机关进行了登记。3、以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农机设备使用权设定抵押,包括雷沃M1004-D拖拉机4台、雷沃M704-A拖拉机6台、雷沃M454-B拖拉机3台、雷沃谷神4LZ-12收割机2台、雷沃谷神4LZ-7N收割机2台、雷沃谷神4LZ-4G收割机6台、洋马2ZGQ-6D乘坐式6行高速插秧机2台、井关PZ60DT乘坐式6行高速插秧机7台、泰禾2Z-4手扶式4行插秧机6台、融拓北方1GKL-260水田灭茬平地搅浆机4台、永鹏1GJK-3500水田灭茬平地搅浆机1台、林林1LS-727水田犁6台、龙嘉ZGJ-1000型筑埂机2台、长城风骏皮卡田间运送车1台、兴凯湖3SD-4运苗机1台、福田雷沃GC78-8农用履带式挖掘机1台。担保人李洪岩、张大材、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签字盖章。借款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改变用途利率上浮100%,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利随本清。李洪岩于2014年8月9日领取贷款200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8月8日,月利率8.88‰;李洪岩于2014年11月21日偿还贷款利息28552元,于2014年11月21日偿还贷款利息36256元,于2014年12月29日偿还贷款利息16654.90元,于2014年12月29日偿还贷款利息4420.27元,于2016年5月24日偿还贷款利息30000元,于2016年5月24日偿还贷款本金2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7月25日,李洪岩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99604.83元,逾期利息257520元。利息合计357124.83元。李洪岩又于2016年5月24日领取贷款2000000元,到期日为2017年7月7日,月利率8.21‰;李洪岩于2016年6月21日偿还贷款利息148.88元,于2016年6月21日偿还贷款利息0.13元,于2016年10月4日偿还贷款利息10000元;截止至2017年7月25日,李洪岩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13709.99元,逾期利息14778.33元,本息合计2228488.32元。截止至2017年7月25日,以上两笔贷款李洪岩共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13709.99元,逾期利息14778.33元,挂账利息357124.83元,本息合计2585613.15元。张大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价格协议书、抵押承诺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他项权证、协议书、动产抵押登记书、借款凭证、欠款明细、贷款利息说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岩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合同约定履行贷款义务,李洪岩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按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利息。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岩、张大材、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承诺书、价格协议书,与张大材、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与李洪岩、鸡东县东海镇东升村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承诺书、价格协议书、协议书、动产抵押登记书为有效合同,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成立。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张大材自愿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真实意思表示,保证行为亦为有效,故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张大材对李洪岩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洪岩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13709.99元,逾期利息14778.33元,原挂账利息357124.83元,本息合计2585613.15元(截止至2017年7月25日,月利率8.21‰,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张大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大材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李洪岩追偿;二、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岩、张大材、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承诺书、价格协议书,与张大材、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与李洪岩、鸡东县东海镇东升村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抵押权成立,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判决生效之日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依法抵押的1、李洪岩所有的位于鸡东县东海镇东升村房屋所有权。总面积为2004.90平方米房屋,其中面积300.20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证号为×××××号);面积882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证号为×××××号);面积822.70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证号为×××××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号、×××××号、×××××号)及坐落在鸡东县东海镇东升村11760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2、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设备,其中:日产120吨精制米加工生产线成套设备1套,振动清理筛1台、去石机(布勒型)1台、气动砻谷机(自动型)1台、双体谷糙筛(佐竹型)1台、厚度分级机1台、立式砂辊米机1台、立式铁辊米机3台、振动白米分级筛1台、平转白米分级筛1台、抛光机(不锈钢型)2台、色选机(高清摄像头)2台、电子包装秤(自动升降)1台、螺杆空压机(进口主机)1台、冷干机1台、过滤器4个、储气罐1台、超低速提升机19台、风机(带底座4-72)4台、风机(带底座6-30)2台、风机(米机专用)1台、关风器(9L)1台、关风器(12L)1台、关风器(16L)1台、磁选器3台、糠粞风选器1台、稻壳提粮器1台、配电总柜1台、设备控制柜1台、水稻烘干机1套。日产120吨精制米加工生产线电气控制系统1套,配电总柜1台、设备控制柜2台、电缆桥架1套、室内动力电缆及附件1套、室内动力电缆一套。日产120吨精制米生产线非标件1套,前部除尘网、去石机风网、砻谷机风网、后部吸尘风网、米机风网、抛光机风网、玻璃流管(含橡胶套、胶座、卡箍、玻璃弯头等)、不锈钢流管(含不锈钢弯头、三通、卡圈等)、料仓、提升机检修平台、气路、水路、非标件制作喷漆、含油漆材料、成套设备一套。3、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农机设备使用权,包括雷沃M1004-D拖拉机4台、雷沃M704-A拖拉机6台、雷沃M454-B拖拉机3台、雷沃谷神4LZ-12收割机2台、雷沃谷神4LZ-7N收割机2台、雷沃谷神4LZ-4G收割机6台、洋马2ZGQ-6D乘坐式6行高速插秧机2台、井关PZ60DT乘坐式6行高速插秧机7台、泰禾2Z-4手扶式4行插秧机6台、融拓北方1GKL-260水田灭茬平地搅浆机4台、永鹏1GJK-3500水田灭茬平地搅浆机1台、林林1LS-727水田犁6台、龙嘉ZGJ-1000型筑埂机2台、长城风骏皮卡田间运送车1台、兴凯湖3SD-4运苗机1台、福田雷沃GC78-8农用履带式挖掘机1台。并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息合计2585613.15元(截止至2017年7月25日,月利率8.21‰,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85元,减半收取计13742.50元,由李洪岩、张大材、鸡东县嘉乐米业有限公司、鸡东县洪岩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于 婧书 记 员 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