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勇等与被执行人刘玉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勇,郑从瑛,伍尤斌,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黎勇,男申请执行人郑从瑛,女被执行人伍尤斌,男被执行人刘玉兰,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黎勇、郑从瑛与伍尤斌、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6)湘048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终14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6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现阶段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铁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小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