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兴祥、李矿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祥,李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264号申请执行人:何兴祥,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经商,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李矿山,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经商,住江西省乐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兴祥与被执行人李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李矿山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8860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肖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项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