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姜进良申请执行尚一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进良,尚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32号申请执行人姜进良,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被执行人尚一伟,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进良与被执行人尚一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尚一伟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姜进良案件受理费1152元、鉴定费5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620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尚一伟银行存款62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尚一伟银行存款人民币620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俊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