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景谷县支行与张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5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负责人:郭知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艳,女,系农业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优珍,女,系农业银行员工。被告:张云,女,哈尼族,1969年12月23日生,现住所不明。原告农业银行景谷县支行与被告张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农业银行景谷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彭新云人民陪审员 叶常林人民陪审员 何艾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家梦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