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66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彬县某某镇,村民。被执行人樊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村民。。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双方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本案已执行终结。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6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