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黎金荣、黄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金荣,黄水平,黄水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3588号申请人:黎金荣,男,195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黄水平,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被申请人:黄水洪,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广福县,申请人黎金荣与被申请人黄水平、黄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黎金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水平、黄水洪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黎晴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A座806(第八层)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黄水平、黄水洪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黎晴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A座806(第八层)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追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