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仕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登田,杜仕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469号自诉人景登田,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人杜仕成,男,195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2017年8月18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杜仕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景登田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未予立案。自诉人景登田以被告人杜仕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豫0225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兰考县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赔偿自诉人景登田29700元。判决生效后,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仍不履行,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兰考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手续后,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仍拒绝履行,而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完全有能力履行给付义务,却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杜仕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请求人民法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景登田于2017年8月21日以已与被告人杜仕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杜仕成全部履行执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杜仕成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仕成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执行义务,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景登田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峰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