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凤冈县鑫隆元钉加工厂与卢开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县鑫隆元钉加工厂,卢开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990号原告:凤冈县鑫隆元钉加工厂,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三坝村三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05193564X4。法定代表人:邱启勇,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浪,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公司员工,被告:卢开胜,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冈县鑫隆元钉加工厂与被告卢开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冈县鑫隆元钉加工厂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凤冈县鑫隆元钉加工厂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冈县鑫隆元钉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6元,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凤冈县鑫隆元钉加工厂承担。审 判 员 龙再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琳书 记 员 田维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