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科强与刘金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强,刘金召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708号原告:张科强,男,汉族,1958年1月10日出生,籍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刘金召,女,汉族,1970年5月21日出生,籍住西安市蓝田县。委托代理人:陈进,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科强诉被告刘金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张科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科强提出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科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后4025元由原告张科强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蓓欣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杨艳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