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路长征与沈加荣、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长征,沈加荣,陈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184号之二原告:路长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加荣。被告:陈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长征与被告沈加荣、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沈加荣、陈凤英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朱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