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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路长征与沈加荣、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长征,沈加荣,陈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184号之二原告:路长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加荣。被告:陈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长征与被告沈加荣、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沈加荣、陈凤英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朱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