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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4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丹与被执行人赵汉、河南省大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丹,河南大汉商贸有限公司,赵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4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丹,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金雀路交叉口西南角东高国际花园11号楼东2单元25层2503号。被执行人河南大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赵汉,经理。被执行人赵汉,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路241号。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驿民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赵汉所有的豫QEN0**号小型轿车。翟子祥以61500元最高价竞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豫QEN0**号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翟子祥所有,该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翟子祥所有。买受人翟子祥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鹏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