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叶其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3066号原告叶其昌豫被告高金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3070元,减半收取65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禹乔岳代理审判员 郭成丽人民陪审员 陈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小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