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8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洋洋与张皓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洋洋,张皓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143号原告:马洋洋,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皓冰,又名张炳岩,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马洋洋与被告张皓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马洋洋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洋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洋洋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马洋洋负担。审判员 杜红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