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龙丁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丁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385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卢秀婉。被告人龙丁儒,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定安县。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5月2日被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9日被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日被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15日被释放。2013年11月16日因吸毒被定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龙丁儒在海口市××区房内,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陈皇,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龙丁儒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购毒人员陈皇身上缴获毒品一小包。经称量该包毒品净重0.01克。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包毒品检出海洛因、喘定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丁儒犯贩卖毒品罪,且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龙丁儒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龙丁儒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丁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01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scthooll8ulyrup5an审判员 黄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俊速录员 石仁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