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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闫保平与李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保平,李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2775号原告:闫保平,男,1991年8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彬,兰考县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东,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闫保平与被告李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闫保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保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保平负担。审判员  张来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