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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沈阳迈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迈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772号原告:沈阳迈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慈恩寺乡慈恩寺村。法定代表人:彭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红,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佳,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负责人:张铁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该公司员工。原告沈阳迈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迈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迈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迈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丽艳审 判 员  刘思国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