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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武克友与李洪斌、崔桂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克友,李洪斌,崔桂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518号原告:武克友,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军,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斌,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燕,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桂臣,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政,男,高唐县清平镇中学教师,由高唐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十里园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武克友与被告李洪斌、崔桂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武克友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克友以欲与李洪斌、崔桂臣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克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武克友负担。审判员  许秀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洪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