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宏辉与长沙市奇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宏辉,长沙市奇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监1号原审原告周宏辉,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原审被告长沙市奇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黄奇,总经理。原审原告周宏辉与原审被告长沙市奇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湘018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可可审判员 陈建勇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