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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平,朱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639号自诉人孙国平,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市县。被告人朱飞,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自诉人孙国平以被告人朱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孙国平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孙国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孙国平撤诉。审判员  李运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 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