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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6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文松、刘晓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松,刘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6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文松,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晓霞,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刘文松申请刘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文松于2017-3-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我院于2017年7月21日将车牌号为冀T×××××号现代胜达越野车从第三人何冠男手中扣押至本院,并于2017年7月31日将上述车辆交付申请执行人刘文松,被执行人刘晓霞已向我院缴纳本案执行费1700元。本案现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