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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冯恩涛、刘平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恩涛,刘平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485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恩涛,男,1988年3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乾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刘平,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山东乾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恩涛、刘平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恩涛、刘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份,被告人冯恩涛、刘平从刘某处承租鲁B×××××号灰色别克商务车,后二人一直使用该车。2015年9月1日,在黄岛区长江中路208号“恒安利达商行”,被告人冯恩涛和刘平二人自称刘某跟刘平系亲兄妹关系,该商务车实为冯恩涛和刘平二人所有,以此为借口,骗取“恒安利达商行”负责人李某2的信任后,将该车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2,并从李某2处骗取7万元购车款,后二人逃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恩涛、刘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不出具具体量刑建议。被告人冯恩涛、刘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且均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冯恩涛、刘平从刘某处承租鲁B×××××号灰色别克商务车,后二人一直使用该车。2015年9月1日,在黄岛区长江中路208号“恒安利达商行”,被告人冯恩涛和刘平二人自称刘某跟刘平系亲兄妹关系,该商务车实为冯恩涛和刘平二人所有,以此为借口,骗取“恒安利达商行”负责人李某2的信任后,将该车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2,并从李某2处骗取7万元购车款,后二人逃窜。另查明,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冯恩涛、刘平主动退赔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恩涛、刘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及二被告人到案情况;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人刘某、宫某、张某、李某1的证言、收到条复印件、二手车买卖合同复印件、二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二被告人的犯罪经过;有收到条、谅解书,证实二被告人主动退赔情况;有证明一份,证实二被告人育有一子且无户口的事实;有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情况;有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各项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恩涛、刘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恩涛、刘平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恩涛、刘平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恩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刘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曹旭晶审判员  王德成审判员  栾 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