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任诗正、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诗正,王娟,盛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终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诗正,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娟,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锐,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芸,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志刚,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照永,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诗正、王娟因与被上诉人盛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未查明任诗正、王娟与盛志刚之间借款及还款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任诗正、王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丁慧萍审判员  珠 容审判员  范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也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