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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敖汉旗鑫亿矿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敖汉旗鑫亿矿业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331号原告:高某,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敖汉旗鑫亿矿业公司,住所地:敖汉旗丰收乡贺丈子村。法定代表人:柴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敖汉旗鑫亿矿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某负担。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蒙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