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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执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张掖市分行与高渊、丁好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张掖市分行,高渊,丁好军,高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2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张掖市分行。法定代表人任明宽,系该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67082XXXX。地址:甘肃省张掖施甘州区县府街85号。被执行人高渊,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丁好军,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高宏强,男,汉族,1988年1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区大满镇兰家寨村8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张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渊、高宏强、丁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3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张掖市分行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