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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8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北京冠亚名表城与朱源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冠亚名表城,朱源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冠亚名表城,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曾能开,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北京冠亚名表城会计主管,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88号5号楼1门1808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源祥,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北京冠亚名表城与被上诉人朱源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8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冠亚名表城因与朱源祥达成和解,于2017年8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冠亚名表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冠亚名表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冠亚名表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志东审 判 员 王丰伦审 判 员 卜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闫 科书 记 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