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7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742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与董正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董正品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42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99558092499。负责人:张伟钢,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奋勇、徐雅,江苏郑仝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正品,男,197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保险公司与被告董正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险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正品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保险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正品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撤回对被告董正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险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渊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