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与张超明、邓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张超明,邓丽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2179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地址高州市根子镇迎宾路路口。主要负责人:张桂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伟,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办事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玲,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事员。被告:张超明,男,汉族,1956年1月19日出生,高州市人,务农,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邓丽梅,女,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高州市人,务农,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诉被告张超明、邓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山信用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凌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