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霞、齐河齐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霞,齐河齐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吴霞,女,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齐河齐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丽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河齐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应尽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怀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