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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91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德伟与苗发展督促支付令

法院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伟,苗发展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891民督6号申请人李德伟,男,藏族,1983年5月9日出生,住址青海省乌兰县。被申请人苗发展,男,汉族,1961年9月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禹州市。申请人李德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申请人的机械租赁费10000.00元,有被申请人签字的欠条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苗发展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于本支付令生效后七日缴纳)。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宗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金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