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艳涛与彭永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涛,彭永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2296号原告:王艳涛,男,1979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爱本,扶沟县曹里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彭永宅,男,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镇平县。原告王艳涛与被告彭永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爱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永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艳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彭永宅偿还欠款44350元。事实和理由:王艳涛在扶沟县韭园镇大王庄行政村小董庄村开办一个扶沟县鑫联商砼有限公司,常年生产加工混凝土。彭永宅于2016年在韭园建猪场时使用王艳涛的混凝土未立即给付钱,于2016年12月15日向王艳涛出具一张94350元的欠条。2017年春节期间彭永宅偿还了50000元,现仍欠44350元未还。彭永宅缺席未作答辩。王艳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彭永宅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目的:彭永宅欠王艳涛混凝土款94350元。彭永宅未到庭对上述证据予以质证,王艳涛提供的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5日,彭永宅向王艳涛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王艳涛才料款现金玖万肆仟叁佰伍拾元整(94350)2月1日前结清2016年12月15号—2017年2月1日前清杜坟猪场7场2标用才料2016年12月15号彭永宅”。彭永宅于2017年春节前给付50000元,下欠44350元货款彭永宅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彭永宅购买王艳涛的混凝土应给付货款,对于下欠的44350元货款,彭永宅应予支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永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艳涛货款44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为455元,由被告彭永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新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耀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