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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乐门窗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凯乐门窗有限公司,盛庭芬,刘刚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责人:张翔,该行行长。原审被告:重庆凯乐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职务不详。原审被告:盛庭芬原审被告:刘刚上诉人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13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各方当事人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中均约定合同发生争议由贷款人或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贷款人或债权人均系本案原告,其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区。该约定合法有效,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盛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杜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