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青岛艺鑫制版印刷有限公司、青岛澳舟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艺鑫制版印刷有限公司,青岛澳舟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艺鑫制版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澳舟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先正,董事长。上诉人青岛艺鑫制版印刷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37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艺鑫制版印刷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为青岛市市南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称其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青岛市南区,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青岛艺鑫制版印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被上诉人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长赵鉴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蓬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