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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9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词顺与陈峰、程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词顺,陈峰,程康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105号原告:许词顺,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陈峰,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程康龙,男,199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词顺诉被告陈峰、程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峰、程康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词顺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施燕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