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文生与华人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生,华人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4599号原告:郑文生,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李龙,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人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37001室。法定代表人:罗敏。原告郑文生诉被告华人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向原告发出《缴纳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邓子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