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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连发与刘义健康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马连发,男,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刘义,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申请执行人马连发与被执行人刘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