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下石湾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下石湾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杨小军,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法定代表人:刘峣,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下石湾子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法定代表人:叶青汉,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下石湾子分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下石湾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2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下石湾子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217499元、利息216596元、案件受理费28043元,合计546213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4711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下石湾子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5516849元(含执行申请费5471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中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