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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付天堽与苏正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天堽,苏正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607号原告:付天堽,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告:苏正洪,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现住景谷县。原告付天堽诉被告苏正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2017年8月23日,原告付天堽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付天堽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平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原告付天堽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天堽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付天堽负担。审 判 长  彭新云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何艾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家梦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