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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人罗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2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华审 判 员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