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跃进与被执行人南京红健气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跃进,南京红健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594号申请人:杨某,女,1985年9月9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郭某1。被执行人:郭某2,男,1977年10月15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杨某、郭某1与被执行人郭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XX区XX幢X单元XXX室房屋归还原告杨某、郭某1所有;原告杨某、郭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郭某2享有的房屋份额折款11944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1日下午进行谈话,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所涉房屋属拆迁安置房,尚未办理房产登记,现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郭某2实际占有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XX区XX幢X单元XXX室房屋,申请人已申请另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所涉房屋现处于诉讼阶段,本院不宜实际处置,但本案生效判决如未被推翻,申请人仍可享有对涉案房屋的排他性权利。现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助理审判员 黄 浩书 记 员 徐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