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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曹国祥与顾成中、顾刘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祥,顾成中,顾刘阳,高成荣,顾成超,徐彦平,任闯,乔万全,乔祥荣,周正俊,顾成荣,胡廷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041号原告:曹国祥,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吕延军,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成中,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顾刘阳,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蒋兴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成荣,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顾成超,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徐彦平,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任闯,男,199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乔万全,男,194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乔祥荣,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六被告委托代理人:陆启同,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正俊,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顾成荣,男,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胡廷全,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曹国祥诉被告顾成中、顾刘阳、高成荣、顾成超、徐彦平、任闯、乔万全、乔祥荣、周正俊、顾成荣、胡廷全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1元,由原告曹国祥负担。审 判 员 谢兆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