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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194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3,女,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4,女,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5,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某6,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张某1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3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某1上诉称,继承纠纷首要适用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其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民事起诉状》内容及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四被上诉人主张继承的遗产为房产,且该房产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即被继承人遗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关注公众号“”